近日,
(资料图片)
山东济南一业主被物业公司
踢出“业主群”的案件引发关注。
业主李某因物业服务问题
与物业产生争议,
未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
并诉至法院,
要求李某交纳自2017年以来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
物业服务不到位。
在法官调解下,
双方做出让步,
李某交了物业费,
重新进入“业主群”。
在日常生活中,
“业主群”已成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
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
那么,
物业有权将业主踢出“业主群”吗?
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的专业解读!
物业有权将业主
踢出“业主群”吗?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为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提供便利,这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组建“业主群”,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将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信息及时全面地通知到业主。业主被踢出“业主群”,对业主获取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确实可能会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踢出“业主群”的行为,会对业主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不应当予以提倡。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业主群”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送达相应通知的唯一途径,更非法定途径。因此,在保证业主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全面获得相关通知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把业主踢出“业主群”,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
业主不满物业服务
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就物业服务事宜有不同意见是比较常见的。但物业费是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为确保物业服务品质,单一业主无权拒绝交纳物业费。不过,这并不是说业主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通道。业主可以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对于业主未按期足额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自行催收、诉讼催收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踢出“业主群”的做法是具有较大争议的。不仅如此,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将被认定为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视频:李唯祎 范琳松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朱婵婵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