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18:30,张国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一案庭审结束。此案在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先后历经两次共两天。
张国太,1966年1月生于安阳县辛村乡东黄门村,21岁从部队复员后到安阳市北关区印染厂工作;2002年前后从事个体经商。2009年起,筹建、经营安阳大浪淘沙商务休闲会馆有限公司(简称“大浪淘沙”),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河南济州汤泉汗蒸有限公司、河南中汤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他是十二届安阳市政协委员、十三届安阳市政协常委。
(资料图)
张国太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起,张国太指使丁庆海等人组织人多次到金港公寓小区工地堵门、阻挠施工,向韩茂军索要“赔偿款”。韩被迫找人说情、协调,于2011年10月30日、2012年1月3日,分两次向张国太转账100万元,并被迫与张国太签订协议。
2010年9月30日,张国太等6人出资成立大浪淘沙洗浴中心。后由张国太内部承包经营。2014年4月,承包即将到期时,因降低承包费等问题,张国太与闫全平等股东产生分歧、矛盾。张国太遂利用郝长明恶名、势力,让郝出面对闫全平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迫闫全平、顾爱国退股。
以上公诉机关认为,张国太应当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张国太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300多天均拒不认罪,一直喊冤:“我是被黑恶势力蓄意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
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目前,该案尚待判决。
祸起股东矛盾
这起案件源于合作伙伴的刑事控告。
2021年1月25日,本案控告人闫全平到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侦大队控告,称他遭遇张国太的强迫交易,被逼向其转让大浪淘沙股份。
2009年11月,张国太与闫全平、闫清旺、顾爱国、张贵彬、杜太山(时任安阳市工商局副局长,以妻子谢秀芬名义入股)等六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安阳大浪淘沙商务休闲会馆有限公司,租赁安阳市北关区纺织厂、安阳市染料化工厂的场地,经营洗浴中心。
张国太占股34%,是最大股东;闫全平、张贵彬、闫清旺各16.5%,顾爱国11.55%、谢秀芬4.95%。其中,张国太出资260万元,占2股;闫清旺、闫全平、张贵彬、顾爱国(含谢秀芬)等4名股东,各自出资130万元,各占1股。随后每股增加至200万元。
2010年8月18日,六名股东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张国太承包经营洗浴中心,承包期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3年零8个月),每年承包费约328万元,采取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按季度交纳,按六股分给股东(或打到股东指定账户上),“保证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回收股东所投资的成本。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季度交承包费,推迟一天视为违约,违约后将全部股份分给其他股东。同时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退出承包或因经营不善亏损终止合同,退出承包视为违约,违约者除交齐以上承包款外,再拿出200万元补给公司,如拿不出钱者,视为自动放弃200万股东入股金和股东权力”。
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矛盾发生。按照张国太的说法,“经营期间,闫全平长期霸占着多个房间以打牌为业,他的100多个亲友常年免费洗浴,他还打骂员工等,严重影响了大浪淘沙的正常运营。我不想再干了,但闫全平他们不同意”。
张国太表示如果自己延长承包时间,必须降低承包费,否则无力再承担《承包经营协议》中的“霸王条款”,“闫全平好找事,我承包他不愿意,他承包赔了不愿给股东钱,我不承包了我想退股,他只愿意给我基础股金,按原来的承包标准他又不愿承包”。
最终,还是张国太继续经营大浪淘沙。2014年5月1日,他与闫清旺、张贵彬、谢秀芬签订《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承包金每年238万元,承包期7年。
闫全平、顾爱国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2014年5月9日,闫全平将持有的16.5%股份,以258万元转让给张国太;2014年5月14日,顾爱国将持有的11.55%股份,以180.6万元转给张国太。自此,张国太在大浪淘沙总持股达到62.5%。
闫全平在首次接受警方侦查人员询问时说,他和顾爱国退股是受到了郝长明胁迫:“2014年承包快到期了,一天下午,郝长明来到大浪淘沙叫骂,说除了张国太,其他股东全部退股。我请郝长明洗过澡吃过饭,送过4条软中华烟,他还是跟我说:你必须退股,否则一分钱拿不到,你的家人、儿子都得有事。最后我和顾爱国都退了股。因为顾爱国和我关系好,所以他也退了。”
受累黑老大
今年63岁的郝长明,是安阳市家喻户晓的“黑老大”。
郝长明、郝建雄团伙,以父子家族宗亲发小、同学、狱友等关系为纽带,以安阳福利铝合金装潢材料厂、安阳曹操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阳长明科技工业园、林州红旗渠企业家学院、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等为据点,笼络大量社会人员。多次与他人争强斗狠,闯出恶名。
2020年10月26日,安阳警方公开征集郝长明、郝建雄黑恶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称: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安阳市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以郝长明、郝建雄父子为首的黑恶犯罪团伙,抓获郝建雄、郝杰雄、郝杰伟等多名犯罪嫌疑人。郝长明潜逃被通缉。
郝长明、郝建雄涉黑团伙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指定汤阴县公安局侦办。
因案情涉及正被四处通缉的黑老大郝长明,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很重视,受理了闫全平的控告。
张国太被该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询问。2021年1月25日至3月16日期间,这些警员还分别多次询问了闫清旺、顾爱国、张贵彬、闫全平等四位大浪淘沙股东,并由闫清旺、闫全平、顾爱国分别在2021年3月2日、8日、16日对郝长明进行了辨认。
2021年6月16日,安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郝建雄黑恶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称,近期,河南省公安厅异地用警,指定开封市公安局管辖,侦办以郝建雄、郝长明为首的涉黑团伙,团伙主要成员郝建雄、郝杰雄等40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开封市公安局将这一涉黑团伙案称为“5.19”专案。后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停止对闫全平控告的郝长明、张国太“强迫交易”的侦查,将收集的证据材料移交开封警方。
2021年6月20日,闫全平、韩茂军、顾爱国等等同张国太有过经济纠纷的六人向开封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称:张国太借助郝长明黑恶势力非法拘禁大浪淘沙原股东,逼迫其签下股权转让协议,强行收购其他股东在大浪淘沙的股权;同时还敲诈勒索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100万元。
2021年6月25日,开封市公安局将郝建雄、郝长明涉黑团伙案指定下属兰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郝长明、张国太涉嫌强迫交易一事,自然进入兰考侦查人员们的视线。
“非法拘禁是虚构的”
2021年7月30日,侦查人员提审7月9日才被抓获的所谓强迫交易“主犯”郝长明,针对被闫全平等人控告的强迫交易一事,郝长明表示“只是帮协调”:
十年前,我、李风鸣和安阳县搞建筑的商人老乡成立一个同仁商会,我会长,李风鸣是秘书长,平时都是李风鸣在管理商会。有一天,李风鸣跟我说,大浪淘沙的老板张国太也是咱商会副会长,还是老乡,大浪淘沙一共6个股东,几个人按照投入的比例分成。其他几个股东看张国太经营的生意好,眼红了,他们也想干,这些股东一人占住一个房间,这样这几个房间就没办法经营,搞得生意干不成,张国太为人老实憨厚,弄不过这几个人,你去帮他调解一下。我和李风鸣关系不错,我让他告诉张国太,把其他几股东叫齐,当时主要是闫全平捣蛋,我给他们开个会。我到了之后说:你们这几个人别给这瞎捣蛋,啥几把股东,人家国太每年给你们400万,人家已经承包了,你们要是想干,那就交一年的经营权,每年的经营权是400万元,谁交400万元谁干,你们要是不交,就别给这瞎捣蛋,赶紧滚蛋。他们没吭声,我只认识张国太和闫全平。说完那几个股东也都不愿意交钱,就主动把房间退掉,都说还让张国太干吧。我这次算是帮张国太协调成了,张国太的生意也能继续正常经营了。后来,闫全平请我去世纪庄园洗澡,找我说情,说在调解他们股东纠纷的时候不让我偏向张国太。洗过澡后,他还要请我吃饭,我没有去。闫全平有没有再找我,记不清了。
“强迫交易”另一主角张国太,2021年8月25日也接受兰考县公安局侦查人员询问,承认和闫全平闹矛盾后,他找大浪淘沙顾问李风鸣商量能否找个人协调这事,“后来李风鸣跟我说他给郝长明说过了,具体咋说的不清楚”。
他说:郝长明来大浪淘沙,走到816房间门口叫骂“给这找事,啥股东,不行滚蛋”之类的,还进到816房间和闫全平他们说事。后来,我把和闫全平的矛盾给郝长明说了,他表示:都是股东,闹啥矛盾,不好好干就让他们滚蛋,让风鸣好好说说。过了几天,顾爱国就代表闫全平和我谈退股的事,最后谈好他们退股。我们双方签好退股协议,我给了闫全平258万元,给顾爱国180.6万元,多出了100万元。
而闫全平2021年8月20日接受兰考警方询问,承认之前向警方陈述的郝长明对其非法拘禁是他虚构的——
问:我们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2月7日、3月16日三次询问你时,你都没有陈述到在长明苑郝长明对你非法拘禁;兰考县公安局民警2021年6月23日对你询问时你陈述郝长明在长明苑非法拘禁你两天。而我们在这次询问时,你又陈述郝长明没有对你非法拘禁,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出入,能解释一下吗?答:因为事发时间比较长,我记不清了。问:你所有关于郝长明非法拘禁你的陈述情况,依你的哪次陈述为准?答:以这次为准。
闫全平还称,他没有郝长明参与张国太围堵金港公寓工地、安阳印染厂的证据,“我是想象的,将郝长明和张国太一块举报,是想引起领导的重视”。
2021年8月14日至9月2日期间,兰考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先后对顾爱国、闫清旺、杜太山、张贵彬、李风鸣、安快乐、谢秀芬、闫正枫等人进行了询问。
安快乐是闫全平的同学,向警方表示闫全平曾跟他说“我协商退股(从大浪淘沙)退出来了”。
所有迹象显示,张国太当时没有被兰考警方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更没有遭受任何强制措施。
在劫难逃
其实,灾难并没有远离,危险一步步逼近张国太。
2021年8月4日,安阳市公安局以“安公指字【2021】第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安阳市韩茂军被敲诈勒索案”指定汤阴县公安局管辖。
该案矛头直指张国太。汤阴警方的受案文件表示:经查,2011年左右,安阳市金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安阳市东工路开发金港公寓小区时,犯罪嫌疑人张国太等人以影响采光等为由,指使他人对小区施工现场进行长时间堵门、阻碍施工,以此方式强行向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茂军要得100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
同一天,汤阴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这是一件历史陈案,双方早已协商解决,十多年来,韩茂军和金港公司没有任何投诉与报警。旧事为何重究?
2021年8月8日、8月12日,汤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两次询问韩茂军。随后在8月12日至8月16日,侦查人员对金港公司员工杜爱英、冯玉芬、韩志强、韩长青进行了询问,并由韩志强、韩长青分别对嫌疑人张国太、张吉安、张继恭、丁庆海进行了辨认。
吊诡的是,此时的张国太依然平安无事,汤阴警方对这个犯罪嫌疑人,既没有讯问,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2021年9月24日,汤阴县公安局向开封市兰考警方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以侦办“安阳市韩茂军被敲诈勒索案”名义,调取郝长明等人笔录材料。
兰考县法院(2021)豫0225刑初101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12月9日,兰考县检察院对郝建雄、郝长明涉黑团伙案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既没有将郝长明、张国太涉嫌强迫交易列入犯罪,也没有列入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3日,兰考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郝建雄、郝长明涉黑团伙案,接受审判的被告人里没有张国太。
所谓“在劫难逃”,该来的还是来了。2022年8月10日,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整整延宕一年之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张国太传唤到案,翌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2年8月18日,张国太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除了敲诈勒索罪,还添加了“强迫交易罪”;9月17日,汤阴县公安局以张国太涉嫌这两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荒唐的是,直到2022年9月18日,安阳市公安局才将“张国太、郝长明强迫交易案”指定汤阴县公安局管辖,并要求北关分局刑侦大队在两日内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
汤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显示,该强迫交易案案情来源于“2014年4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2022年9月20日,汤阴县公安局决定对这起强迫交易案立案侦查。
2022年9月24日,经汤阴县检察院批准,张国太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逮捕。
2022年11月22日,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国太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向汤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3年5月6日,汤阴县检察院以张国太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
“违法指定管辖”
7月24日的法庭上,张国太的辩护律师王少光指出,对经开封市兰考县公安机关侦查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案件,安阳市公安局指定其下属的公安机关管辖,属于滥用职权。
王少光在7月4日分别向合议庭和公诉人递交了《补充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申请书》,其中第一项是,“申请补充兰考公安机关为何就本案所谓的强迫交易没有追究郝长明刑事责任的原因”。
但是,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予以拒绝。
而针对郝茂军被敲诈勒索(即本案的寻衅滋事)被安阳市公安局指定汤阴县公安局管辖、立案侦查,王少光表示,在该案侦查卷宗里北关分局收集的材料,既没有郝茂军就其被敲诈勒索(即本案的寻衅滋事)提出的控告,也没有其他证据线索,那么,指定管辖所谓罪名的依据何在?立案的依据何在?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王少光认为本案并未出现管辖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情况,安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依据所在?
以上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那么,安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本案的案发地和被告人张国太所在地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因连带管辖由兰考县公安局并案侦查,可安阳市公安局为何要指定所谓受害人闫全平籍贯的汤阴县公安机关管辖?”王少光表示,这种违法指定管辖不能排除是个别公安机关官员干预案件的结果。
在7月24日法庭上,张国太举报安阳市公安局违法指定管辖的原因,“闫全平跟我说过,市公安局领导胡某(曾任汤阴县公安局长)是其哥们,只要他在安阳就是他们的天下”,“闫全平第六个老婆也跟我说,闫全平和汤阴县公安局、法院的领导关系特别好”。
张国太当庭喊冤:“我是被黑恶势力蓄意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
他说,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大浪淘沙停业至今。北关区纺织厂突然要求涨租金,从每年16万涨到每年100万为由,长期对大浪淘沙封门堵路。“我起诉到法院后胜诉,纺织厂被判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就在这个过程中,大浪淘沙3个小股东被策反,和纺织厂勾结,宣布原租赁合同无效,他们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
2020年8月13日,小股东们在大浪淘沙地址上注册了另一家洗浴公司,并多次带人封门堵路闹事。而另一边,闫全平、顾爱国退股后,7年一直拒绝变更股权登记,张国太愤而起诉,陷入讼战。
“新仇旧恨,小股东转身与闫全平、顾爱国联手。2021年1月27日6时,我妻子一人在洗浴中心保安室值班,闫全平、顾爱国、闫清旺带着10余人开着三辆车闯进公司,围殴我妻子致其腰部骨折,鉴定为轻伤,豆腐营派出所立案至今一直未处理。”
这些事情发生后,张国太不停地向各级部门反映、举报,也得到中央扫黑办、省市领导批示,“闫全平等人感觉到了危险,他们开始密谋诬告陷害我”。
张国太当庭表示,闫全平和韩茂军是邻居,认识十多年来关系不错。“闫全平动员韩茂军,把2011年就协商解决的经济纠纷赔偿翻了出来,举报我敲诈勒索;更在退股事件上大做文章,借力郝长明团伙覆灭之机,控告我强迫交易。这些人连横合纵,统一口径,预谋好虚假证词,动用关系,步步为营,对我诬陷、围剿,使我身陷牢笼。这是他们蓄意利用刑事手段插入民事纠纷,达到打击报复我、侵吞我资产的目的。”
律师激辩“无罪”
张国太的两位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国太犯两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强迫交易罪的指控,律师王少光在法庭上提出了系列质疑:
疑点一,郝长明确实曾作为说客对闫全平言辞过激,但闫全平借力发力,通过其他人劝说、宴请和送礼,郝长明反而成了他的靠山。那么,郝长明先前的过激言辞,与闫全平退股还有因果关系吗?
疑点二,如果闫全平真是受到郝长明威胁而不得不签订退股协议,那么,他为何收取了258万元转股款后,还敢拒不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还敢继续以股东名义干扰公司经营?
疑点三,闫全平拒不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意味着股权交易并未完成,所谓的“强迫交易”完成了吗?
疑点四,如果张国太是靠黑恶势力郝长明逼迫闫全平退股的,在已经付清闫前期全部投资200万的情况下,他只需支付闫全平16%股权对价33万元,何需溢价支付258万?最后闫全平、顾爱国年收益率达到35.5%,是收益颇丰的情况下退股的,那么,他们的投资遭受了什么损失?
疑点五,如果张国太是靠黑恶势力郝长明逼迫闫全平退股,那么,兰考县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该“强迫交易”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汤阴警方又为何不对郝长明进行讯问、提起审查起诉?汤阴县检察机关为何单单对张国太起诉?
疑点六,有证据线索揭示闫全平退股的原因是急于用转让款258万元投资道路工程,因此在转股协议里特别注明“收到款后协议才生效”,但是他收款后又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他真正目的不就是骗取转让款他用吗?汤阴警方、公诉人为何不查查258万转让款流水?
两位律师坚定地认为,张国太不构成强迫交易罪:首先,张国太被逼无奈向李风鸣寻求帮助,是李风鸣请郝长明帮忙从中协调,目的是维持大浪淘沙的正常经营,没有强迫交易犯罪动机。
而郝长明管闲事时爆粗口,与闫全平退股没有因果关系。闫全平事前早与郝相识,对郝管闲事当时不屑一顾,事后不当回事,并以宴请、送礼等方式让郝长明成了自己的靠山,所谓被胁迫的风险已经消除。因此,闫全平才会在拿到258万转让款后,不但拒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还继续对大浪淘沙的经营进行非法干扰。
关于遭受郝长明胁迫,仅有闫全平自己的言词证据,属于“单口相声”。他已向兰考警方承认他所称的被郝长明非法拘禁是他虚构的,而且闫全平还对同学安快说,“协商退股退出来了”。因此,不存在强迫交易。
王少光律师还引用了2014年3月13日大浪淘沙走廊监控的一段录音。在录音中,闫全平说:那时候,海发还和他(张国太)关系不赖,跟他说,别叫他(郝长明)来,他来了光管增加矛盾。他来了也解决不了问题。咱社会上有人。没有人咋弄,咱起来走了?
王少光说,闫全平自恃社会上有人而根本不把郝长明看在眼里,“如果该录音内容真实,则进一步证明张国太无罪”。他当庭申请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到公诉人同意。但司法鉴定与否,将由合议庭决定。
在两位辩护律师看来,张国太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目前,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张国太指派他人对金港工地堵门,仅有十年后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这些言词证据既无客观证据印证,也无被堵门造成停工的建筑工人或者被堵门影响进出的司机的证人证言佐证。
十年来,金港公司从未就大浪淘沙员工堵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举报,也没有请求有关机关协调,不符合被堵门造成停工的常理。
证据显示,金港房地产项目土地性质至今为工业用地,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规划许可证,更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为非法开发项目。
张国太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协商赔偿时,金港房地产项目对大浪淘沙已经造成物质损失,而将来施工必然造成的环境影响必然给大浪淘沙的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相邻关系民事纠纷是客观存在的。
证人张敬仁的证言称,他受托去和张国太协调,“韩茂军说只要不超过150万,我就当家给张国太说了”。最后达成的100万元赔偿在150万以下,不存在过度维权的成分。
两位律师表示,最重要的是,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属于因相邻关系纠纷引发,且不存在“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因此,张国太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