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办法》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对应设立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立监管账户的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为监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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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保障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因素确定监管额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共享。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推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上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当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项目交付标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范围说明等资料。上述资料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变更后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实,由监管银行拨付;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银行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提取使用手续。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主体结构三分之二、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七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
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时,应当根据申请款项相关用途提供相应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当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